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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先予仲裁”“增信路”遭否 有仲裁机构曾受理百万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表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也就说,“先予仲裁”在P2P网贷领域的应用已被否决。

  究竟何为“先予仲裁”?其在P2P网贷领域的应用,具体如何体现?

  湛江仲裁委官网“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之无争议同时仲裁”一文中指出,无争议同时仲裁也称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先予仲裁具有结案时间短;审理、举证、送达环节程序简化;省略了保全程序,降低维权成本;降低债务人的违约风险等特点,因此受到不少机构的认可,尤其是网贷平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在就“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中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同时,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已达到百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一步表示,目前,从各地反映的网络借贷合同“先予仲裁”来看,呈现了以下六大特点。第一,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当天即签订调解协议,并在两份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第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同时出具生效证明。相关文书签署、送达等均在网络上完成。第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仅有借款人和居间人(即网贷平台),没有列明出借人。第四,调解协议上的申请人为网贷平台,而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网贷平台则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申请仲裁、强制执行。第五,调解协议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第六,有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性或者公开性争议,均认为是仲裁案件,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法律文书不可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

  目前,最高法院已明确表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与此同时,最高法在批复中亦明确了在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以下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情形一,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我们认为,调解、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仲裁庭没有审理合同履行的事实,没有听取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的意思表示,而是按纠纷发生前预设的调解、和解协议内容,径行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而且影响正确、公正裁决。所作裁决或者调解书也不是当事人关于和解内容的真实合意,应当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

  情形二,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我们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同理,仲裁协议中通过格式条款排除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权利乃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抗辩权利等法律赋予的基本程序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司法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因此,批复规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放弃基本程序权利,但仲裁机构未保障前述权利的情形,也应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执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

  某律师对和讯网表示,仲裁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有纠纷才可能会引发仲裁,对于先予仲裁,正如最高院所说,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作出具有给付义务的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法律讲究公平正义,它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个方面,先予仲裁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障实体正义,但是法律的程序正义不可偏废,程序法上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因此,最高法的批复也是为了保障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述律师对和讯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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